根据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并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及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二条 会费交纳标准
1.一般会员单位:1500元/年
2.理事单位:2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交纳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会费为年度会费,计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至5月份。
3.上半年被批准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交全年度的会费;下半年新入会的,交半年度的会费。若换届时会员身份改变,当年会费按换届前会员身份标准缴交,换届后次年按新身份标准缴交。
4.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给交费单位。
第四条 会费管理
1.严格按照会员单位会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2.严格按财务规定对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五条 其他
1.依照协会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凡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单位,将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依据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