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质安协〔2020〕41号
各会员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已经2020年12月8日召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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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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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XCEQS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专家、科技工作者、建设管理人员自愿结合组成,并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宣贯政府“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围绕本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传递质量安全生产信息与经验,依靠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助推我市建设工程水平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1A、11B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管理的技术成果和学术的交流,组织学习和考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二.依据现行国家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及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助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开展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企业安全管理检查。
三.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组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活动,负责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市建设工程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会,负责优秀QC小组评选及推荐的工作。
五.组织《质量安全》等内部资料的编辑和发放,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活动动态信息交流。
六. 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评审活动。
七. 开展本市建设系统会员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自律和创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活动。
八.协助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继续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课题攻关,开展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及专项认证的有偿或无偿咨询活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及事故鉴定。
十.组织会员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相关部门的购买服务。
十二.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工作,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人员为单位代表。
二. 个人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专家、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人员(含已退休的同志),并热心本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交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日常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就任时年龄不超过69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就任时如超过69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满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办事机构的开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五)决定届内增加副秘书长的任命;
(六)审批重要财务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展开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 顾问的职责:
(一)受邀参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受邀参与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邀参与市优质工程的评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胜评比活动,参与省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的推荐活动。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自主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本会组织技术服务性收入的,其支出主要用于相关的技术服务及技术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