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关于聘请“建筑安全督导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4] 阅读人次:44596

                   厦建质安协〔2018〕39号

 

 

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督导队的通知》(厦建工〔2008〕9号)和《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关于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督导队的通知》(厦建质安协〔2008〕3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企业的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督导,履行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广聚建设领域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作用,更好的为建筑企业提供服务,我会决定组建“建筑施工安全督导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特长进行分类登记

(一)施工用电和施工机具;

(二)塔吊和施工电梯;

(三)高空作业和脚手架;

(四)基坑工程与模板支架;

(五)设施与文明施工;

精通上述专长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二、督导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乐于奉献、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建筑安全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能力;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奉献,关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够得到就职单位的支持安排适当时间参与相关工作。

三、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督导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活动;

(二)按规定领取督导津贴;

(三)在遭受与督导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利;

(四)凡进入督导专家库的成员均享有中心为其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四、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和法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三)服从“市管工程意外险服务中心”安排的施工工地安全督导活动。

五、申请专家资格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筑施工安全督导队成员推荐表》一份;

(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六、其他

申请推荐材料请送交厦门市管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防灾防损部,申报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基金大厦13楼,1303室;

联系人:靳会义

联系电话:2288615

 

附件:附件.docx《建筑施工安全督导队成员推荐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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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建设局。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心主任。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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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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